案例一:已記錄的一般休息日
勞工處區分自願在休息日工作與被要求工作,並列明休息日是否有薪取決於約定條款。休息日不能直接兼作法定假日。
寫下約定,不要猜一個比率
以一般休息日為例,記錄原定休息日期、實際做了甚麼工作,以及如有的約定額外款項。改動休息日及相應替代日期,也應相連保留。
約定額外港幣300元,只是家庭協議例子;它不是法定日薪,也不能回答假日薪酬問題。一般月薪與額外款項仍須分開說明。
案例二:法定假日工作
例如2026年10月1日屬法定假日。把當天工作寫成「額外工作」,不會改變日期分類;應保留法定假日工作記錄及尚待確認的安排。
勞工處列明不能以款項代替法定假日。審閱時應依其通知及補假規則核對,不能用已輸入薪酬款項來結束假期審閱。
資料來源: Labour Department: statutory holidays for 2026Labour Department: statutory holiday questions and answers
案例三:原定補假日也實際工作
假設已預約補假,但外傭當天實際工作。日曆預約不能當作已完成放假;應保留原定日期及實際工作,重新處理未完成安排。
若年假落在已記錄補假日或更改後休息日,先核對重疊,再扣年假。應釐清那天實際代表甚麼,而非選一個較方便計總額的標籤。
留下一則下月仍看得懂的記錄
把原假日或休息日、實際工作、約定付款說明、通知或協議證據、擬定補假,以及實際補假結果連成一組。付款與放假是兩項不同事項。
不能只因已安排補假或批准額外付款,便標示法定責任已履行。試行工具會保留明確待審閱狀態。
資料來源與核對日期
以下官方資料已於所列日期核對。其後更新及個別情況可能需要重新覆核。
- Labour Department: rest day questions and answers核對日期 2026年10月5日
- Labour Department: statutory holiday questions and answers核對日期 2026年10月5日
- Labour Department: statutory holidays for 2026核對日期 2026年10月5日